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刘某甲妨害传染病妨治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年2月1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正定县**街**组织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刘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韩某甲驾车携妻子肖某甲、女儿韩某乙、岳父肖某乙从武汉返回正定县**乡**村家中,2020年1月23日至1月27日,韩某甲在明知自己与肖某甲、韩某乙、肖某乙系武汉疫区返乡人员,必须居家隔离的情况下,仍与其共同生活以外的父母及哥哥韩某丙一家聚餐,并于2020年1月31日不顾村乡两级干部劝阻,驾车带其已出现腹泻、呕吐症状的母亲刘某乙到新乐市王村卫生院看病,造成与其共同生活以外的正定县、新乐市、行唐县共计94人被医学隔离观察。2020年2月9日、10日,其岳父肖某乙、母亲刘某乙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肖某甲、韩某丁、韩某乙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正定县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正定县**乡**村卡口出入登记、正定县三里屯医院医学观察证明等;2.证人证言:韩某丁、韩某丙等十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与武汉返乡人员肖某甲一起聚餐、唱歌,刘某甲在明知肖某甲系武汉返乡人员的情况下不主动上报,不按规定居家隔离,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使其母亲张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刘某甲本人与其父亲刘某丙、妻子孟某某、女儿刘某丁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并致使与其共同生活之外的139人被医学隔离观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正定县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刘某甲密接表、刘某甲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肖某甲、郝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刘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