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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采矿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道**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同案人韩某乙、邓某甲伙同利伟健(另案处理)出资对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河**段、**竹园一段、**竹园二段以清淤为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挖矿产资源(河砂),现场由同案人韩某乙、邓某乙(另案处理)负责管理,被告人韩某甲负责协调他们与非法采挖河砂所处村落的关系,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收购河砂,同案人马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竹园段场地存放偷挖出来的河砂。经鉴定,非法开采破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河**段、**竹园一段、**竹园二段建设用砂共计178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43万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韩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同案人韩某甲、邓某乙、邓某甲、黄某某、马某某、利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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