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38岁,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1********,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02年跟随刘某某学习口腔诊疗技术至2004年,2004年又到内江“唐人口腔诊所”的技工室内从事牙科模型制作工作。2010年至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在安岳县解放桥一私人口腔诊所、威远县滨河路的“周周牙科”诊所、威远县越溪镇交通街222号“越溪牙科” 诊所、威远县严陵镇堰塘角“徐承才口腔”诊所、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诚信口腔”诊所独立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2016年11月1日,威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韩某某在威远县越溪镇交通街222号原“越溪牙科”诊所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并当场作出罚款4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20日,威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又在威远县越溪镇交通街222号原“越溪牙科”诊所内查获韩某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75元,罚款人民币1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4日,威远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的“诚信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查获被告人韩某某在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2020年8月25日,威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威远县越溪镇交通街222号的诊所内将正在为一娇正牙齿患者检查口腔的韩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威远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910****。
2.移送卷宗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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