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8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乡**村**号,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2年8月起,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谭家村一无名诊所内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于2014年6月17日、2014年7月23日,先后两次被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之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其诊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照片;4、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目无国法,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4年12月11日
附:
1、卷宗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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