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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街**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由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州以2万元的价格购得卷烟20余箱。同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其中20条红塔山牌香烟以每条45元的价格销售给祝某某。10月14日,晋中市公安局民警在祁县**镇**村被告人韩某某家中查获卷烟1107.3条(22.146万支)。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鉴定,该查获的1107.3条卷烟中,487.3条为假烟。另620条卷烟经晋中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属于走私入境的外国卷烟。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评估鉴定,该查获的卷烟涉案价值为126048.4元。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向晋中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榆次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5、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鉴定报告、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价值评估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治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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