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7********,汉族,中专文化,单位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胡同**,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烟草并销售从中牟利。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王某某非法销售走私烟草500条(查获185条,经认定价值24066.65元)。2019年5月17日韩某某非法购买烟草8490条,同日天津市区第一烟草专卖局在北辰区**镇**道金元韩某某租赁一厂房内查获8490条烟草。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批烟草认定价格总计1104464.1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非法经营香烟,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辩护人张振海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电话131320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