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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4********,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现住佳县**街道**药店。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起韩某某在佳县**镇经营“**药店”,2012年11月6日,其所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佳县**镇**村卫生室、佳县*镇*村卫生室、榆林**药店的名义从陕西**医药有限公司等处购买药品从事药品经营。从2012年11月7日至2020年7月8日韩某某共向上述医药公司购买27万余元的药品(其中213239元的药品有随货同行单),销售药品25万余元,获利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随货同行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调霞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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