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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韩某某,男,苗族,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25341970********,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兴文县**镇**村**组附近的山上及小地名青山岩(小地名)的山脚下,用竹叶吹出雌画眉鸟的叫声吸引雄画眉鸟后,用捕鸟网对吸引来的雄画眉鸟进行猎捕,至案发,被告人韩某某猎捕了三百余只野生画眉鸟。2019年7月16日,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韩某某位于兴文县**镇**村**组的住宅进行检查,查获活体画眉鸟22只,并予以依法扣押。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扣押的22只涉案鸟类均为画眉鸟,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7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将非法猎捕的画眉鸟出售给胡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及古宋镇周边群众,其中胡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画眉鸟而予以非法收购51只,王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画眉鸟而予以非法收购51只,周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画眉鸟而予以非法收购54只,吴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而予以非法收购65只,黄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画眉鸟而予以非法收购18只,吴某乙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画眉鸟而予以非法收购5只,此外被告人韩某某还将非法猎捕的野生画眉鸟出售了2只给覃某某,出售了1只给王某甲,出售了1只给罗某某,送了1只给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宋玉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七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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