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镇**村**号。因非法狩猎嫌疑,2019年12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多次使用捕鸟笼及电子诱鸟器在广饶县**桥头**岸向西100米处的林地内猎捕野生鸟类。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广饶县**镇**村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鸟类死体84只,捕鸟笼18个,电子诱鸟器1部。经鉴定,查获的鸟类分别为斑鸫73只、麻雀10只、白头鹎1只,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亮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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