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1********,黎族,小学文化,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住昌江县**镇**路**号**栋,无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韩某某在昌江县**镇**市场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一些射钉弹和铁质弹丸,之后韩某某在**镇**村用电焊机将一根钢管切割打磨成1.5米左右的枪管并扭套在射钉枪上,自制成一把猎枪,该自制猎枪通过射钉枪和射钉弹,将塞进自制枪管里的铁质弹丸射出进行狩猎。
2017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韩某某在没有持枪证和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从家中驾驶摩托车带着一支自制猎枪、一些射钉弹和铁制弹丸、一把钩刀等工具到昌江县**镇**农场**队附近一座山上狩猎。直至9月17日19时许,韩某某共猎杀了5只赤腹松鼠、1只褐胸噪鹛以及4只橙头地鸫,之后韩某某将自制枪管扭下丢弃在山上,带着射钉枪、用剩的射钉弹和铁质弹丸、一把钩刀以及猎杀的野生动物,驾驶其摩托车返回家中,在途经石碌镇**路**中学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相关物品均被民警查扣。韩某某被抓后,带民警又查扣了其丢弃的自制枪管。经对韩某某指认的打猎现场进行GPS坐标比对,其打猎的地点属于海南省重点公益林,该林地内禁止狩猎。
经鉴定,韩某某自制的枪型物品是以火药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赤腹松鼠和褐胸噪鹛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支一把(照片),射钉弹60颗(照片),铁质弹丸若干(照片),赤腹松鼠5只(照片),褐胸噪鹛1只(照片),橙头地鸫4只(照片),摩托车1辆(照片),头灯1个,钩刀1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情况说明、霸王岭林区派出所出具的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对10只野生动物死体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被查扣物品的笔录,辨认现场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剑平
检察官助理:胡振中
2018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 随案移送头灯1个,钩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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