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97********,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乡**村**号,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7600元的价格向河南省商丘市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绿颊锥尾鹦鹉25只、亚历山大鹦鹉2只,其中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后将涉案鹦鹉置于本市五华区**街道**小区*期*栋**室进行销售。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其非法收购的1只亚历山大鹦鹉出售给本市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其非法收购的另1只亚历山大鹦鹉出售给本市人员李某(另案处理)。
201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某某位于本市五华区**街道**小区*期*栋**室的住处缴获上述绿颊锥尾鹦鹉25只,现已移交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鹦鹉活体27只;2.书证:户籍证明、手机微信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非法收购的25只绿颊锥尾鹦鹉,尚未售出,对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继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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