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4******,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现住汉川市**镇**村*组**号。1983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汉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1987年12月被汉川县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0年。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汉江汉川段**镇**村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背包式电子打渔设备电力捕鱼时,被汉川市渔政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健康体检手册、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韩本红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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