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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109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7********,大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暂住兰州市城关**台**号**塔**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号**室)。2014年4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4月1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台**号**塔大厅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8.61克;随后公安人员又于其租住于上述地点的2510号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18克,共计查获甲基苯丙胺11.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赃款赃物登记三联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刑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4年7月11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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