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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吉兴乡西****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秦皇岛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G区7栋被告人韩某某的住处发现7袋冰毒疑似物及1把手枪疑似物、1颗手枪子弹疑似物。经鉴定,第一袋冰毒疑似物重18.50克、第二袋冰毒疑似物重8.35克、第三袋冰毒疑似物重4.58克、第四袋冰毒疑似物重4.41克、第五袋冰毒疑似物重4.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第六袋冰毒疑似物重5.46克、第七袋冰毒疑似物重5.53克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枪支疑似物是以火药为能源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115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一册、视听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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