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7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兰考县坝头乡高寨村村民刘某某借许某某(已判刑)2万元钱,期间还款1万元,剩余未还,许某某多次找其催要未果。2019年2月12日晚上19时许,许某某开车到刘某某家中催债,将其从家中叫出,让刘某某坐上汽车将其带离,行驶至兰考县凤凰城小区附近,许某某对刘某某在车里进行辱骂和殴打,后许某某开车至兰考县黄河路,接住被告人韩某某后,二人开车将刘某某拉至兰考县三义寨乡辖区黄河边,许某某、韩某某二人将刘某某拽下车后拉至黄河边,因刘某某无钱偿还许某某,许某某、韩某某对刘某某再次殴打、恐吓,并将刘某某往黄河里推,刘某某鞋子和裤子被黄河水淹湿,后因同行朋友李威未吃晚饭,二人将刘某某拉上车带回至兰考县城关镇一起吃饭,期间,许某某不准刘某某离开,时间长达四小时许。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后到兰考县公安局三义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刘某某受伤照片;收到条、谅解书;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许某某供述与辩解;5.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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