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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居民身份证号4113241990********,住河南省南阳市**县**乡**村**庄**组**号。2011年4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阳市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4月11日被行政拘留;2011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阳市青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韩某乙(已判决)发现妻子宋某某与被害人慕某某关系暧昧。2019年2月15日下午14时许,同案犯韩某乙约唐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韩某某、“娃娃”一起教训慕某某,由唐某某开车,三人到**路附近找慕某某,行至南阳市卧龙区**路和**路交叉口附近遇到骑着电动车的慕某某,唐某某开车强行将慕某某逼停在路边,被告人韩某某和韩某乙将慕某某挟持到车上,又拉到卧龙区王村乡侯庄附近的河滩里。韩某乙用手、皮带殴打慕某某,并强迫慕某某脱光衣服跳到河里;15时许,韩某乙又联系慕某某妻子韩某丙到场,慕某某妻子、母亲等人到场后,韩某乙当场再次殴打慕某某,致慕某某头部、身体受伤;至17时许,才让慕某某等人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慕某某陈述;4.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关于从犯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路露

刘美晨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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