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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84*******,满族,初中,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经审查,2020年2月3日退回遵化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遵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审查,我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6时许,公安部云端系统协查,指令: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王某甲(玉田县公安局办理,已逮捕)等人,自2016年以来经营唐山**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购车无忧”业务。即购车人向**商贸公司缴纳2000元会员费成为会员,与**公司签订《车辆垫资及服务协议》,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代理点176家,以开展“购车无忧”业务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韩某某为遵化市石门镇代理。经司法会计鉴定及核实,被告人韩某某自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以车补、油补和推荐会员购车及订车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289.02万元。获得代理收入2.88万元。明细如下:1、以车补的名义发展会员2人,吸收公众存款125万元。2、以油补的名义发展会员6人,吸收公众存款64万元,获得代理收入2.88万元。3、以推荐会员购车及订车名义发展会员36人次,吸收公众存款100.02万元。韩某某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全部交到唐山**商贸公司,唐山**商贸公司返还集资参与人王某乙、薛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本息110.1571万元(本金106.5万元,利息3.6751万元),未返还本金182.52万元。被告人韩某某得到了王某乙、杨某某等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车无忧计划《市区县临时代理协议》、《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王某甲证人证言;

3集资参与人张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唐山正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山合进商贸公司经营《购车无忧》业务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车补、油补和推荐会员购车订车的名义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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