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9********,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荆隆宫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为由,擅自利用挖掘机在位于封丘县荆隆宫乡荆东村南村民耕地上进行非法取土,并将土卖给他人。经鉴定,该取土项目已造成该处8.65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黄委会证明、村委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省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封丘县荆隆宫乡荆西村韩某某取土项目破坏耕地的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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