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村民韩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其承包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耕种面积26.57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案件移交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复印件、林权登记现场调查表及林权登记申请表、关于韩某某涉案林地恢复情况说明及照片;2、证人张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意见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6.57亩并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韩某某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韩某某自愿认罪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韩某某接到林地内不允许耕种的通知后主动放弃且全部恢复植被,现韩某某涉案林木成活率达90%以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罪的法定刑并结合全案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英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