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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通过淘宝网等途径购买了钢管、枪托、射钉器等物品,后自行使用上述物品将射钉器改装为枪支。2020年7月5日,警察在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韩某某住处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经电话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

2.指定管辖批复、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6.淘宝购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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