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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2020年5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我院批准2020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3月以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具有毒害性的剧毒化学品,2018年3月—2020年5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在九台区**镇、**镇等乡镇集市上非法销售具有毒害性的剧毒化学品。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九台区**镇**村**组韩某某家中扣押其非法储存具有毒害性的剧毒化学品鸡鸟全捡原粉、扁毛霜原粉、中王鼠药、灭鼠大王杀鼠剂、溴敌隆(母液)、鼠粮杀鼠剂等鼠药、雀药的原粉、原液、制剂、饵料等。其中含有氟乙酸根离子成分的鼠药原液、制剂4900克;其中含克百威成分的雀药原粉16128克、含克百威成分雀药3260克;其中含有溴敌隆成分的鼠药母液900克、还有溴敌隆成分的鼠药制剂200克,含有溴敌隆成分的鼠药膏50克,含有溴敌隆成分鼠药饵料9000克。经长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克百威成分、氟乙酸根成分、溴敌隆成分。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溴敌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非党员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易思

检察官助理:孙震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一册,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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