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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4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镇***村***屯***号,现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12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自绥中县***镇**饭店门前路段行驶到***镇**屯村**屯乡村道路上时,因驾驶车辆与刘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刘某某举报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5.06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韩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韩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韩某某绥中县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韩某某住院病志;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刘某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韩某某驾车视频光盘一张;韩某某吹气、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询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

检察官助理:宋海晓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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