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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项目部生产经理,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重庆*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将重庆黔江**项目首期1-2号地块土石方工程分包给重庆*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负责为工程提供劳务。2018年8月6日,甲公司又将该项目1-2号地块的室外综合管网开挖、安装等劳务工程违法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张某甲,张某甲又委托张某乙代其到黔江**建筑工地组织工人和管理施工。

2018年9月份左右,甲公司安排被告人韩某某为甲公司在黔江**项目部的生产经理,系甲公司在黔江**项目部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负责执行、落实乙公司项目部安排的生产任务,并按项目部“一岗双责”的要求,还负责施工安全,除此外还负责与甲公司、乙公司、施工班组间的沟通协调。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韩某某在接到黔江**项目部的复工通知后,在明知无专职安全员监管的情形下,仍通知张某乙复工。张某乙所在班组施工地段“管网沟”的施工方案是由乙公司设计,但“管网沟”施工现场的客观情况是,“管网沟”两边分别是天然气管道沟、电缆沟,且天然气管道沟、电缆沟仅相距2米左右的距离,地理位置较为特殊,开挖时较难放坡,且土质较软,开挖深度较深,存在施工方面的安全隐患。

2019年2月27日早上,被告人韩某某在巡查中发现张某乙班组的施工人员堆放弃土的位置不符合安全标准,但考虑到无其他地方可堆放弃土,其在有权对违规指挥、隐患进行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的情况下,既未对施工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制止,也未将该情况及时向乙公司汇报,也未按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标准安装防护栏等必要的防护、支撑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当日12时40分许,张某乙班组两名杂工自行到当天上午开挖的管网沟进行人工清底时,管网沟旁边的泥土发生垮塌,将二人掩埋致死。

2019年9月3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韩某某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案发后,甲公司向二名被害人家属共计赔偿193万元人民币,已取得两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关于重庆黔江**建设项目“2.2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专家意见,乙公司资质,甲公司资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总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室外综合管网开挖、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赔偿协议,重庆**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室外管网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部安全生产机构网络,黔江**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王某某、蒲某某、庞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罗某某、高某某、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  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电话为:136680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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