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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逃避追缴欠税罪)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单位:祁连丽晴饭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310********,公司地址:祁连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职务为执行董事。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76********,撒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祁连县丽晴饭店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告人韩**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并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依法审查查明:

祁连丽晴饭店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2223********)与2018年10月20日申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增值税及附加52264.71元,但一直未缴纳,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和2018年11月23日向该企业财务人员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期限缴纳,在此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责令其缴纳,但韩某某拒不配合,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以企业无资金为由拒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多次要求法人韩某某就欠缴纳税款事宜办理延期缴纳手续,韩某某拒不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2日和14日分别向社会发布欠税公告,敦促该企业缴纳税款,但该企业法人依然置之不理。祁连县刑警队接到报案后,多次通过电话口头语传唤被告人韩某某到祁连县刑警队接受询问,韩某某以各种理由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经侦查被告人在甘肃嘉峪关市分别与人合伙经营两家“撒拉人家”餐饮店,餐饮店法人均为韩某某,且韩某某在2018年10月1日将祁连丽晴饭店服务有限公司以三百三十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某,故被告人韩生明有能力支付欠缴税款但拒不支付;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经办案人员做工作,其家属已将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缴纳完毕,共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64946.19元,加收滞纳金8406.64元,罚款30997.0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2018年10月25日和2018年11月23日向该企业财务人员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5、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关于祁连丽晴饭店服务有限公司税款追缴情况说明、税收完税证明、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祁连丽晴饭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晓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嘉峪关**湾**楼8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诉讼文书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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