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于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0时2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号半挂车在山东****有限公司院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站在货车右后方的被害人杜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杜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4月25日,韩某某及货车车主张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汲某甲、汲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国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16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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