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4时许,在郧阳区**镇**村**组**场部,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装载药水和打药设备的无号牌“时风”农用三轮车,载着李某某、魏某某去给果树打药,行驶至果园场部西侧200m下坡路段左转弯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魏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魏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处警视频等视频资料;7.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超员行驶等因素,导致车辆侧翻,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统远
检察官助理:余乐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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