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街道**园**路**号**单元**,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波、张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淘宝链接支付给美国境内的卖家900元人民币购买大麻油一瓶。2019年8月6日,该大麻油在美国寄往安顺的过程中,被广州海关查获并移交贵阳海关缉私局处理。2019年8月12日,韩某某前往安顺市印象安顺D栋物管处取走可疑邮包时被贵阳海关缉私局抓获。当场缴获内装疑似大麻油的快递包裹,经称重疑似大麻油毛重14.48克,经称量净重1.25克。经鉴定在疑似大麻油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手机拍照图片、扣押清单、手机拍照图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鉴定书
6.广州海关查验记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现场封装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从境外购买大麻油邮寄至贵州省安顺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六个月或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光碟4张;
3.由于涉案毒品量比较少,已全部用于实验室检测,无剩余检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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