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捕前住:张某某市桥西区**街**家属楼**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关**号)。2013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9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3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宁远村一平房内,组织他人以“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现已查明,该赌博场所累计有20余人参赌,赌资人民币55101元,被告人韩某某与高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高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犯高某某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恒
检察官助理:陈素君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某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10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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