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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捕前住:张某某市桥西区****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号)。20137月12日犯贩卖毒品罪,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9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3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宁远村一平房内,组织他人以“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现已查明,该赌博场所累计有20余人参赌,赌资人民币55101元,被告人韩某某与高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高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犯高某某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恒

检察官助理:陈素君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某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10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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