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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赌博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5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住****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先后多次组织多人利用扑克牌以“跌坑”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韩某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组织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146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晓东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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