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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赌博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路**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召集张某某、马某某等人至其位于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室的租房内,以打“大牌九”、“比鸡”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获利一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周某某为赌客提供资金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妍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57*******)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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