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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33X,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原任颍上县**镇**村委会主任,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颍上县监察委留置调查,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颍上县**镇**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该镇政府及**煤矿塌陷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报、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279480元,其中韩同善个人分得60240元。具体如下:

1.2011年,韩某某在协助该镇政府上报、发放群众青苗补偿过程中,与时任**镇党委委员刘某某(另案处理)、**镇塌陷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何某某(已判刑)三人共同计议,截留**村前、后祝村民组2010年和2011年的青苗补偿款共计140640元。其中韩某某分得20000元,刘某某、何某某分得120640元。

2.2009年,韩某某在协助该镇政府及**煤矿组成的丈量工作组丈量**村前祝村民小组房屋过程中,将村民祝某某已被丈量过的房屋重复丈量,并以**村**庄村民祝某某等三人的名义将重复丈量后的房屋进行登记上报,申报补偿款。2010年11月和2011年1月,韩某某两次从该镇财政所支取上述补偿款共计138840元。韩某某因担心被群众举报,其分给其村四名村干部和村民祝某某等人共计98600元,余款4020元被其个人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中共古城镇委员会文件、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批复、补偿协议、青苗补偿记账凭证、单据报销封面、颍上县信用联社借方记账凭证、转账支票、青苗费报销花名册、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表、颍上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房屋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祝某某、赵某某、尹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及同案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颍上县**镇**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279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适应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赃款60240元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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