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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5〕29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64********,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任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6月2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7月29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不宜继续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为由,撤销对其逮捕决定,同日本院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底至今,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虞城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自己掌控本村上报耕地补贴数据的职务便利,以自己、亲属及本村村民韩胖等人的名义,虚报复耕土地面积,骗取国家补贴款101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存折复印件、补贴名细表等;

2.证人韩某甲、韩某乙、刘某某、韩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村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补贴款申报发放的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补贴款1014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莉

徐香丽

2015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侯审;

2.​ 侦查卷宗叁册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份;

3.​ 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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