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4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四会市**楼上**一出租屋。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10日,举报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一出租屋,多次利用微信和QQ等网络平台以人民币230元向被告人韩某某购买50部淫秽视频。2020年9月17日,民警在广东省四会市**店三楼抓获被告人韩某某。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举报人黄某某购买的《迷42吃完饭晕了35分钟150M.mp4》等50部属淫秽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判决书,物证手机两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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