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吸毒人员卫某某取得联系,约定在本市碑林区**广场附近卖给卫某某两小包冰毒,二人到达现场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韩某某身上查获两小包用卫生纸包裹的冰毒疑似物,在其车中查获了两小包用卫生纸包裹的冰毒疑似物及一个用圆柱形塑料瓶子装的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上述物品共2.898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函等;
2.证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物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韩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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