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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号。2011年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公安新城分局抓获,次日被强制戒毒,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23日由公安机关一次重报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祥和居小区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韩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从杨某某手上查获三小包毒品。经鉴定:三包毒品净重0.212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乐西路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过。

2、杨某某作供述及辨认笔录。

3、查获记录及扣押清单、搜查记录。

4、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毅

检察官助理:陈佳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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