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街。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在本溪市明山区紫金苑附近向裴某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