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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韩忠,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韩忠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忠,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韩忠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府*楼***房,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冯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韩忠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7克)贩卖给冯某某,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2、2019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韩忠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7克)贩卖给陈某某,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3、2019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韩忠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7克)贩卖给陈某某,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4、2019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韩忠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7克)贩卖给苏某某,得毒资人民币500元。

5、2019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韩忠将二小包毒品冰毒(约1.4克)贩卖给苏某某,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

2019年3月2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房内将被告人韩忠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2小包(净重7克)、红色药丸10粒(净重1.03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韩忠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楼***房,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韩忠容留冯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韩忠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韩忠容留苏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忠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2.23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忠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韩忠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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