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0********,回族,初中毕业,睢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路**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朱某甲(已被判刑)让睢县**镇**村村民朱某乙到其赌场内赌博,朱某乙多次在朱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并多次向朱某甲借高利贷。在朱某乙不能按期归还朱某甲的借款时,朱某甲、朱某丙(已被判刑)给朱某乙伪造一个房产证作抵押,朱某甲向朱某乙放高利贷,并迫使朱某乙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是朱某乙在睢县**乡**路**小区的一套房子转让给睢县**镇**村的韩某某,房价37万元,朱某甲又让朱某乙打37万元的收到条,内容是朱某乙收到韩某某房款37万元。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在**小区购买朱某乙的房子,没有支付给朱某乙37万元房款,没有被朱某乙诈骗37万元的情况下,仍受朱某甲的指使并伙同朱某甲、朱某丁等人到睢县公安局**派出所诬告陷害朱某乙诈骗其37万元。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诬告陷害朱某乙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睢县**局出具的证明;
(3睢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
(3收到条、房屋买卖协议各一份;
(5)睢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及同案人员朱某甲、朱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朱某甲、朱某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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