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镇**村新**胡同**号,农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2020年1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与宋某某等五人共同出资承包嘉祥县**镇**村路面硬化工程。2019年初,韩某某、宋某某共同将韩某某62284813390********的农业银行卡作为工程款结算卡提供给山东省嘉祥县**镇政府,韩某某将该卡给宋某某保管。2019年3月,工程款64000元转入到该银行卡,宋某某、韩某某多次商议工程款分配未果,后宋某某告诉韩某某自己想办法把卡内钱款取走。2019年7月份,宋某某通过其对象邵某某名下的POS机刷走该农业银行卡内的64000余元的工程款。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发现其62284813390********卡内钱被转走,韩某某明知其卡在宋某某处保管,双方有经济纠纷,为要回卡内资金遂向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长沟派出所报警称其农业银行卡丢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韩某某银行卡被盗刷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宋某某的妻子邵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组织韩某某对邵某某照片进行辨认,韩某某明确表示不认识邵某某,坚持自己银行卡被盗。直至2020年1月3日,济宁市公安任城区分局将邵某某、宋某某抓获,被告人韩某某才供述其将银行卡交给宋某某保管,双方存在工程款纠纷的事实。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王某某、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丽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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