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 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韩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因没钱花而产生与王某某假处对象骗钱的想法,后韩某某与王某某见面,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3月6日间,韩某某先后三次以“在海伦市长发乡建米业”、“请工人吃饭”、“大哥着急去三江干活”为由在海伦市一百商场“大福地”门前骗得王某某共计人民币7,500元后,韩某某将王某某微信好友拉黑并更换手机号码。2019年7月至11月间,韩某某后悔骗取王某某的钱财并与王某某联系后,分三次返还王某某6,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韩某某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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