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军工医院,以能为费某某所在公司办理承担军工医院污水处理工程为由,骗取费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7年12月27日起,被告人韩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军工医院等地,以能为邵某某女儿办理到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工作为由,以银行转帐和收取现金的方式骗取邵某某人民币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邵某某、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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