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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河北省无极县****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虚构现在是无极县**村村长的职务,以村委会购买洒水车的名义,骗取李某某30000元,后因李某某多次催要立案前退还5000元,剩余款项拒不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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