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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村农民。2020年7月3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网络与满城区**村被害人赵某某联系,以水果打包纸充当无杂质无水分纯木浆餐巾纸,诈骗被害人赵某某59660元。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水果打包纸价值为12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园园

         张  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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