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中国**集团南京**工业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某想为其子办理学历证明后,捏造能办到学历证明的事实,取得王某某的信任,骗得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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