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韩*(自报姓名),男,自述1964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自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村**号,捕前住昆明市官渡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5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韩*以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介绍对象,女方家要收取红包、彩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600元。
2.2019年1月4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韩伟自称“李伟”,以给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介绍对象,女方家要收取红包、彩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80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韩*自称“李伟”,以帮助被害人钟某某办理上大学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1190元,并多次与被害人钟某某发生性关系。
综上,被告人韩伟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8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情况说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搜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6.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姗姗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