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无公民身份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栋**号**室,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自2020年3月19至2020年4月19日),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两次(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2日、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出售树木、购买土地搞开发等为由,骗取王某某烟酒等财物8000余元,租房、日用品等费用13000余元,合计21000余元。
(1)2008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出售王某某位于芜湖市**区**村的自家树木为由,骗取王某某1条中华牌香烟、王拐臭干子、宾馆住宿费等2000余元;
(2)2011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自称其认识安徽省国土厅领导,能够帮助王某某在芜湖市**区**村购买土地搞开发为由,骗取王某某中华牌香烟7条、1箱五年口子窖酒、宾馆住宿费等9000余元;
(3)2014年春节,被告人韩某某以同前的理由,骗取王某某6条中华牌香烟、3箱五年口子窖酒,以及在当涂县**镇2年租房等费用8000余元;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以同前的理由,骗取王某某在当涂县**镇2个月租房等费用2000余元。
2.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自称是广东省**集团公司安徽片区负责人,能够帮助被害人庄某某搞土方工程为由,骗取庄某某香烟2000余元,租房等费用17000余元,合计19000余元。
(1)2015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庄某某承接其公司开发的安徽省泾县**公路土方工程,骗取庄某某香烟等物品2000余元;
(2)2016年9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以其公司领导来芜湖为由,骗取庄某某为其在芜湖市**区某小区租房8个月支付房租、水电、生活用品等费用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陆某某、唐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4.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治宁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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