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冒充杭州市**大队人员,以部队需做工程为诱饵,骗取建筑商陈某某的信任后,再通过让陈某某帮忙采购军用蒸饭车的手段,骗取陈某某20000元人民币;
2、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内蒙古包头市**队负责人,骗取当地个体经销商王某某的信任后,通过让王某某帮忙采购军用床的手段,骗取王某某50000元人民币。由于王某某及时报警,作案银行卡被冻结,韩某某等人未将赃款取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拨打电话,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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