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以来,姜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股中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利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致使被害人损失,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该团伙层级清楚、分工明确,具体先由姜某某向河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购买了26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收购总票面绝对多票量。再由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以虚构的身份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与被害人聊天过程中获取对方信任,后通过介绍有“内幕消息”、预测邮票的涨势等手段使对方信以为真,并伺机将市场部业务组长余利花、漆富裕(已判决)等人包装成知晓“内幕消息”的老师、助理推荐给被害人。业务员、业务组长相互配合,以“内幕消息”诱骗并鼓动被害人开户在指定时间、价格购买公司掌控的26种邮票。在被害人投入资金买卖邮币卡进入交易环节后,由股中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操盘手利用掌握的绝对优势数量的邮票操纵涉案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与业务组长相互配合,反向高抛低买,导致被害人亏损以实现骗取财物目的。经查,2016年,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陈伟军被上述团伙以投资邮币卡为名被骗人民币4100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和业务组长,负责与被害人聊天,获取对方信任后,再通过介绍有“内幕消息”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投资邮币卡。担任组长后,同时负责管理小组内成员的相关业务。上述期间,韩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共计11613112余某某。
2019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审计报告、业务统计清单;
2.现场勘查、扣押、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笔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4.证人证言:姜某某、许某某、张某甲、程某某、陈某某宇、段某某、郭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和漆富裕等19人的证言;
5.被害人的陈述:张某丙、范某某、徐粉定和陈伟军等14人的陈述;
6.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且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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