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透支其本人信用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隐瞒其真实资金状况,对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14名被害人谎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27张信用卡及部分现金,将信用卡透支款及现金用于偿还其本人信用卡以及到KTV、足疗店等场所挥霍,数额共计82889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信用卡对账单、转账记录、欠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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