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008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经其婆婆刘某某介绍得知吴某某因弟弟涉嫌犯罪想找人疏通关系放人。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韩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城**栋**房同吴某某面谈,韩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忙但需要用钱运作,吴某某信以为真。随后韩某某编造“聘请新律师”、“判处三年以下”等信息陆续骗取吴某某转账人民币168000元。2020年8月19日,吴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2020年9月22日,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接到传唤后于当晚22时许自行到龙岗公安分局**派出所配合调查,其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诈骗钱财用于赌博等已花销一空。次日,其家属将6万元人民币退回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辨认: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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